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923民初295号
原告: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射洪县太和镇太空路3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26627830597。
法定代表人:谢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亚,四川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乐,四川远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通安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英县工业园区红花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3565698522R。
法定代表人:姜春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四川通安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62元,减半收取3481元,由原告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谢东升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邓雅文
书 记 员 冷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