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洪银华锦诚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射洪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981民初2628号
原告:***,男,196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翠烈,四川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泓宇,四川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射洪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太和镇沱牌大道99号。
法定代表人:江德贵。
被告:射洪银华锦诚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射洪县太和镇太空路369号。
法定代表人:谢德。
被告:杨树林,男,196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市居民。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射洪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射洪银华锦诚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杨树林定作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元,予以免收。
审判员  宋兴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徐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