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洪银华锦诚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绿然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0922民初487号

原告:四川绿然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经济开发区河东大道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2309352960K。

法定代表人:周汉知。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梁衡,四川泽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崇智,四川泽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射洪县太和镇太空路3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26627830597。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6年2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射洪市居民。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亚,四川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绿然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川绿然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衡和被告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四川绿然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8年6月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5年7月28日,二被告与原告签订《资金拆借协议》,约定被告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银***公司)向原告借款人民币9000000.00元(大写:玖佰万元整),拆借期限为本协议项下资金600万元拆借期限为10天,300万元拆借期限为30天,拆借利率为月息20‰,拆借期满银***公司一次性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被告银***公司法定代表人**对本协议项下拆借资金本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5年7月28日,原告向被告转账900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条。2015年8月7日被告还款600万元,2017年8月30日还款80万元。2019年9月25日,原、被告签订《资金拆借协议的补充协议》,被告承诺在2020年1月25日前付清2018年至2019年3月的全部利息44万元,其余款本息在2020年3月30日全部清偿,保证人**在该协议上签字确认。该协议签订后,被告未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现起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决。

被告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答辩称,借款属实,但是利息超过了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请法院依法调整。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因被告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经营需要资金,2015年7月28日,被告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乙方)与原告四川绿然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甲方)签订了资金拆借协议,约定,“1、拆借金额:本协议项下拆借资金人民币9,000,000.00元(大写:玖佰万元整)。2、拆借期限:本协议项下资金600万元拆借期限为10天、300万元拆借期限为30天,以到账时间起计算,按实际拆借时间计息。3、拆借利率:本协议项下拆借资金月息为20‰,拆借期满乙方一次性还本付息,利随本清。4、担保事情:(1)乙方以其公司全部营业收入作为对本协议项下拆借资金本息偿还的保障;(2)乙方法定代表人**对本协议项下拆借资金本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甲方全额收回拆借资金本息时止……”。原告四川绿然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协议上加盖公章,被告**作为保证人签字确认。2015年7月29日,原告四川绿然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分两次通过银行向被告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共转账9000000元。被告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四川绿然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收条。2015年8月7日,被告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还款6000000元,2017年8月30日还款800000元,余下欠款220万元至今未偿还。2019年9月25日,被告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乙方)、**(丙方)与原告四川绿然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甲方)达成资金拆借协议补充协议,约定,“一、各方确认截止本协议签订,乙方仍下欠甲方借款余额本金为2200000元及自2018年6月至今的利息,利息从2018年6月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息20‰计算。二、乙方承诺积极筹措资金偿还上述借款本息,并于2020年1月25日前付清截止2018年6月—2019年3月的全部利息440000元,其余本息在2020年3月30日前全部清偿。三、丙方**对乙方清偿上述借款本息向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甲方收回全部借款本息为止。”此后,被告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均未向原告四川绿然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偿还下欠借款本息。2021年2月1日,原告四川绿然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连带偿还借款本息。

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案中被告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四川绿然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资金拆借协议,双方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下欠借款本息,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作为偿还借款本息的保证人,应当承担偿还下欠借款本息的连带责任。双方当事人对支付利息进行了约定,被告方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的规定,对原告方主张要求按照月息2%计算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

综上所述,对原告四川绿然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一条、第六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四川绿然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欠借款2200000元及利息,其中2018年6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照月息2%计算,2020年8月20日以后的利息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85%的四倍计算至付清时为止。由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51元,由被告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袁华林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王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