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981民初3296号
原告:四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153号2栋宏地大厦15层B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899070668。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系四川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四川远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射洪县太和镇太空路3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26627830597。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四川省射洪市居民。
原告四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射*****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四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长 王 映
审判员 ***
审判员 宋 兴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