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24民初1689号之一
原告:新昌县七星街道**岙村民委员会,住新昌县七星街道**岙村。
诉讼代表人:吕均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红,男。
被告:新昌县城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146416439P),住新昌县五金建材装饰市场12幢301-304。
法定代表人:章煌超,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新昌县七星街道**岙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新昌县城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新昌县七星街道**岙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租赁工业用地建造厂房的协议;2、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土地租赁款共计人民币623330元及赔偿原告拖欠租金经济损失15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2年7月1日原、被告订立**岙村大作弯工用地协议书一份,原告将新昌县七星街道**岙村大作弯地块工业用地面积为5.612亩的工业用地租给被告建造标准厂房,协议还约定:前期投入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租赁期限为三十年,自2012年7月1日起至2042年7月1日止,每年租金人民币110000元,在每年11月底前交清,如违反规定时间没有交清租金,原告有权终止一切协议,原告按协议约定交付了土地并全面履行了协议约定的义务。至今为止被告只给付了第一年的租金110000元,2013年7月1日起至今的租金623330元被告一直拖欠未付,原告经催讨无果,于2019年3月20日发出解除租赁协议通知书,并要求被告付清拖欠的租金,至今无果。为此,特向贵院起诉,望予以判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新昌县城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系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章正祥等14人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的重要涉案平台,该公司资产有重大获利嫌疑,而公司法定代表人章煌超及其他承包经营者均系该刑事案件被告人,且刑事案件尚未审理终结。本案讼争案件事实可能与犯罪行为有关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新昌县七星街道**岙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竺维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石慧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