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县城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新昌县城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新昌县七星街道赵婆岙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24民初1861号之一
原告:新昌县城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146416439P),住新昌县五金建材装饰市场12幢301-304。
法定代表人:章煌超,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昌县七星街道**岙村民委员会,住新昌县七星街道**岙村。
诉讼代表人:吕均军。
原告新昌县城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告新昌县七星街道**岙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新昌县城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新昌县七星街道**岙村民委员会立即支付原告新昌县城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工程款243977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2年6月28日,被告与原告签订施工协议壹份,工程概况:**岙村大作湾工业用地,两污管道埋设、雨污井砌筑、路基平整、水泥混凝土浇筑。工程前期投入范围,青苗、道路、石坎、整场地。本工程自2012年6月28日至2012年10月28日开工,总工期约120天。前期投入全部费用由原告承担。2012年7月1日,被告与原告签订租用**岙村大作湾工业用地建造厂房的协议一份,被告大作湾地块面积为5.612亩,由乙方建造标准厂房,前期投入由乙方承担所有费用,租用期限为三十年,自2012年7月1日2042年7月1日止,每年租金人民币110000元,乙方每年租金11月底前交清,如违反规定时间没有交清租金,甲方有权终止一切协议。租用期满后,乙方所投厂房无偿归还甲方所有。在租赁期内,如甲方违反合同,所产生的一切由甲方负担,甲方赔偿乙方在该宗土地上投资的所有工程、建筑物(包括厂房、道路、土地平整、挡土坎等工程)投资。并赔偿乙方所有投资款的双倍违约金。原告于2012年6月开始施工,工程建设和材料投资约243万余元,因施工中途政策原因被告未获得的土地证及建房许可证,导致工程无法施工,租赁无法达成。违约原因全部因被告造成,被告尚欠原告投入的工程款至今未付,现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原告的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新昌县城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系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章正祥等14人涉嫌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的重要涉案平台,该公司资产有重大获利嫌疑,而公司法定代表人章煌超及其他承包经营者均系该刑事案件被告人,且刑事案件尚未审理终结。本案讼争案件事实可能与犯罪行为有关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新昌县城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竺维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石慧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