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县城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新昌县城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新昌县七星街道某某岙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24民初3951号之一 原告:新昌县城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146416439P),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五金建材装饰市场12幢301-30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昌县石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新昌县七星街道**岙股份经济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30624MF1576575G),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七星街道**岙。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昌县澄潭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新昌县城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告新昌县七星街道**岙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新昌县城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昌县城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318元,减半收取计13159元,鉴定费24001元,合计诉讼费37160元,由原告新昌县城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13159元,被告新昌县七星街道**岙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24001元(均已交纳)。 审判长    ** 审判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丁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