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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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24民初3951号之一
原告:新昌县城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146416439P),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五金建材装饰市场12幢301-30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昌县石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新昌县七星街道**岙股份经济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30624MF1576575G),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七星街道**岙。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昌县澄潭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新昌县城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告新昌县七星街道**岙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新昌县城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2022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昌县城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318元,减半收取计13159元,鉴定费24001元,合计诉讼费37160元,由原告新昌县城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13159元,被告新昌县七星街道**岙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24001元(均已交纳)。
审判长 **
审判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丁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