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23执3372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国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123575735446Q,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柿树岗乡街道。
法定代表人:王飞。
被执行人:安徽兴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大连路**徽商总部广场A-办2601。
法定代表人:张道街。
本院在执行合肥国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兴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卓玉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