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721民初428号
原告***,男,1971年5月13日生,汉族,香港居民,住赣州市赣县区。
委托代理人**,江西正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江西正制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江西金和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红旗大道63号。
法定代表人**有金,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景诉被告江西金和门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700元予以退回原告***,公告费6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赖建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