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赣0702执200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3月15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
被执行人:**有春,男,1972年7月25日生,住***赣州市安远县。
被执行人:赣州纵横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杨公路越秀花园36#-3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662015690M。
法定代表人:**有春,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金和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红旗大道6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6937177406。
法定代表人:**有金,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章民二初字第45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有春、赣州纵横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江西金和门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有春在5家银行账户有存款1434元,被执行人赣州纵横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名下的4家银行账户有存款0元,被执行人江西金和门业有限公司在5家银行账户有存款0元,本院均予以冻结,并告知申请人。
由于上述款项不足以偿还本案案款,本院通过线下传统方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江西金和门业有限公司坐落于赣县xx工业园三期xx-x宗地(宗地编号:36xxxx55)的不动产已被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赣州纵横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有春名下无不不动产,被执行人**有春、赣州纵横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江西金和门业有限公司在车辆管理部门无车辆信息,被执行人**有春、赣州纵横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江西金和门业有限公司在公积金管理中心无缴存信息。
本院于2018年9月5日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已限制了被执行人高消费。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000000元及相应迟延履行利息,截止2018年12月24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1000000元及相应迟延履行利息。
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本院认为,本院已按法定程序进行了查控并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