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9民初1318号
原告:北京龙岗天海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蔡万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秀利,男,北京龙岗天海电线电缆有限公司销售部经理。
被告:中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延庆区。
法定代表人:程建。
被告:***,男,1965年1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东平县。
原告北京龙岗天海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原告北京龙岗天海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北京龙岗天海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龙岗天海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章志祥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潘 敏
书记员 李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