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龙岗天海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北京恺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0102执恢113

申请执行人:北京龙岗天海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西路3号院2号楼6716

被执行人:北京恺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外天宁寺东里甲一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龙岗天海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恺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8)京0102民初465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龙岗天海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北京恺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恺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扣押被执行人北京恺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金杯牌xxx灰色小型汽车一辆,后于2020728日在北京法院京牌小客车司法处置平台上依法处置,单经纬(证件证号×××)以69264元的最高价竞得,已由买受人足额交至本院。据此,本院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小客车的所有查封措施。

二、解除对×××小客车的所有抵押措施。

三、请协助将×××小客车过户至单经纬名下。

四、请协助买受人单经纬处理×××小客车的违章信息。

五、补办×××小客车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登记证等相关车辆材料。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龚 晶

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何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