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龙岗天海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某某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10117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龙岗天海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万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丹,北京市京师律师事物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2711日出生,汉族。

北京龙岗天海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1民初19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2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5.1468万元及相应利息。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院已于2019318日对***名下车牌号为×××号汽车一辆进行查封,但并未实际控制查封车辆。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车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情况,并将上述查询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1民初19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陈利梅

二О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崔 霖
书  记  员   黄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