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龙岗天海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京0102执8529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龙岗天海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精忠街6号。
法定代表人:蔡万双,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恺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北京市西城区广外天宁寺东里甲一号。
法定代表人:秦玉生,董事长。
北京龙岗天海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恺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2民初46544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04月0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欠款155298.52元及相关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以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限制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3、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可供执行财产。
4、通过网络统查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未登记有房产信息。
5、通过网络统查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未登记有车辆。
6、本次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尚有155298.52元及相关利息未执行到位。
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联系申请人,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龚 晶
审 判 员 吕 祥
审 判 员 李树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胡玉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