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金泉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门峡市金泉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威海市正大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1003执105号
申请执行人三门峡市金泉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市正大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10民终18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并负担执行费116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10民终181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世文
法官助理张博 书记员吴梦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