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金泉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门峡市金泉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豫1202民初1678号
原告三门峡市金泉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泉机电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人寿三门峡中支)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泉机电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欣宇、王东、被告太平洋人寿三门峡中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的协议。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本案中,原告金泉机电公司与被告太平洋人寿三门峡中支签订团体人身保险,主险为建筑工程(B)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附加险为建筑工程(B)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郭小亚做为原告的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意外受伤,其符合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范围。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郭小亚收到赔偿款后, 将本次保险事故相对应的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原告,该转让行为应为有效,故原告具备主体资格。被告辩称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其辩解理由与客观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原告损失经本院确认如下:1.医疗费。因原告承认郭小亚受伤支出的医疗费已经另一家保险公司的理赔,该医疗费主张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2.伤残赔偿金。本案中,郭小亚的伤残评定等级为九级伤残,保险金给付比例为20%,保险金给付应为500000元×20%=100000元。因原告实际赔付郭小亚除医疗费外的损失为93000元,未超保险合同约定的应给付郭小亚伤残赔偿金限额,故被告太平洋人寿三门峡中支应当支付原告金泉机电公司保险理赔款93000元。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部分,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部分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部分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2月26日,原告金泉机电公司与被告太平洋人寿三门峡中支签订团体人身保险保险单一份(保单号:430G171EA190049),载明:“投保人:金泉机电公司;险种名称:建设工程(B)团体意外伤害险;保险期间:自2017年2月28日零时起至2017年10月31日二十四时或本合同列明的终止性保险事故发生时止;合同生效日:2017年2月28日;保险费:16344元;保险金额及保险责任:RMB500000/人。” 2017年7月26日,原告金泉机电公司工人郭小亚在滨州市××区工地施工中意外受伤。2017年7月27日,郭小亚在滨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滨州市××区人民医院急诊科门诊就诊,诊疗意见为1.门诊CT;2.建议住院治疗(拒绝并签字),要求回当地治疗;3.不适随诊。郭小亚支出门诊费共计395元。 后郭小亚入三门峡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住院24天(2017年7月30日至2017年8月23日),花费医疗费4711.05元。诊断为:腰3/4椎体左侧横突骨折。出院医嘱:1.继续卧床休息3个月;2.避免弯腰,久坐、负重;3.继续口服促进骨质愈合药物;4.3个月后至门诊复查;5.住院期间陪护一人;6.如有不适,及时来院就诊。 2017年10月10日,原告金泉机电公司(甲方)与郭小亚(乙方)签订郭小亚工地意外受伤误工工资支付协议一份,载明:“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1.在郭小亚治疗及修养期间的误工费按4500元/月支付,共计18000元(大写:壹万捌仟元整);2.住院费甲方支付,因乙方自己购有意外保险,住院费先由乙方保险公司报销,所得报销款项归乙方所有;剩余未报住院费用由甲方保险公司报销,所得报销款项归甲方所有;3.郭小亚收到误工费后,不得再向甲方主张其他任何权利及赔偿要求(除保险公司伤害赔付以外)。”协议有金泉机电公司盖章,郭小亚签字摁手印确认。同日,郭小亚向金泉机电公司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金泉公司支付的误工费18000元(壹万捌仟元),收款人:郭小亚。”有郭小亚签字摁手印确认。 2018年3月5日,原告金泉机电公司(甲方)与郭小亚(乙方)签订了一份关于郭小亚受伤赔付协议一份,载明:“甲乙双方自愿就乙方在甲方山东沾化工地受伤赔付一事达成以下协议:1.甲方提前一次性赔付乙方¥44000元(肆万肆仟元整)[包含保险赔付等乙方所有诉求];2.乙方放弃保险公司赔付受益,转由甲方受益(甲方已提前赔付乙方)。……”该协议有金泉机电公司盖章,郭小亚签字摁手印确认。该协议备注2017年3月7日已收到39000元。2018年6月30日,给郭小亚指定账户62×××56(郭玉仙)汇款3000元。郭小亚收到上述款项无异议,并签字按手印确认。 2018年6月18日,三门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三劳鉴工伤2018年78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载明:“被鉴定人:郭小亚;鉴定结论:玖级。” 2018年11月23日,经被告太平洋人寿三门峡中支委托,三门峡明珠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于出具三明司鉴所【2018】临鉴字第26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被鉴定人郭小亚评定为九级伤残。” 2018年12月30日,郭小亚向金泉机电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三门峡金泉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支付的各项工伤待遇及经济补偿金共计柒万伍仟元整,除去前期已经支付过的肆万贰仟元整,今收到叁万叁仟元整(¥33000)。” 太平洋人寿三门峡中支于2020年4月26日向金泉机电公司出具理赔决定通知书,载明:达不到《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的相关规定,不承担保险合同保险金给付责任,保险合同终止。 审理中,原告金泉机电公司提交郭小亚向被告太平洋人寿三门峡中支出具授权委托书一份,载明:“对于保险合同(合同号码:430G171EA190049)中的被保险人(姓名:郭小亚、证件号码:)的赔付金经全体受益人本人同意并亲笔签字、同意以转账形式转入如下账号。户名:三门峡市金泉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三门峡分行;账户:17×××01;受益人签字:郭小亚;身份证号码:。”该委托书有郭小亚签字摁手印确认。提交三门峡市湖滨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调解书一份,欲证明金泉机电公司先行向郭小亚支付赔偿金75000元的事实。被告太平洋人寿三门峡中支提交其公司建筑工程(B)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载明: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伤残,且属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中所列的伤残条目,本公司依照该标准评定的评定原则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标准固定的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载明,经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一级,最轻为第十级,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应根据伤残等级对应的百分比,确定保险金给付比例。”建筑工程(B)团体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条款载明:本附加保险合同属于补偿型医疗保险合同,若被保险人从任何其他途径取的医疗费用赔偿或补偿,本公司给付保险金以扣除上述所得医疗费用赔偿或补偿后的剩余医疗费用中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费用金额为限。 经本院向郭小亚作出调查笔录,郭小亚认可已经收到原告金泉机电公司赔款,其已经将保险公司的理赔权转移给了原告金泉机电公司。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支付原告三门峡市金泉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保险理赔款93000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三门峡市金泉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0元,由原告三门峡市金泉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145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负担10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窦晓辉
书记员  冯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