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金泉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门峡市金泉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03执303号
申请执行人:三门峡市金泉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安江,经理。
被执行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冠胜,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三门峡市金泉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陕0103民初53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标的为204858.45元及利息。
执行中,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陕01破申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中国黄金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故本案依法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陕0103执30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赵 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田江民
书 记 员  黄凌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