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光谱太阳能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东易绿谷屋顶绿化有限公司、某某、广东光谱太阳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112执6872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广东易绿谷屋顶绿化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广东光谱太阳能有限公司
关于***与广东易绿谷屋顶绿化有限公司、***、广东光谱太阳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112民初8458号《民事调解书》:一、原、被告双方确认截止至2019年8月27日,三被告尚欠原告5万元本金,暂不计算利息。双方达成以下还款方案:1、自2019年9月起,被告需于每月10日前向原告还款5000元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2、如被告任何一期款项逾期5天以上,则原告有权就剩余全部本金申请强制执行,且被告还需自2018年9月26日起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向原告计付利息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二、本案案件受理费854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于2019年9月10日前向原告支付。由于被执行人广东易绿谷屋顶绿化有限公司、***、广东光谱太阳能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的执行申请,本院已于2019年11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期间,三名被执行人支付了申请执行人***15000元,后双方就欠款35000元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如下:一、三名被执行人每月10日偿还本息5000元,至2020年8月还清;二、三名被执行人拖欠任一期本息的,申请执行人有权恢复对原调解书的执行,并有权按人民银行同期年利率的四倍计收利息。
本院认为,双方在执行期间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履行期间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粤0112执687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