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林桥园林园艺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林桥园林园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881执1768号

被申请人:安徽林桥园林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新安镇西门社区马厂北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7330139250。

法定代表人:李杨杨,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安徽林桥园林园艺工程有限公司追偿诉讼费一案,本院立案庭于2020年10月9日以本院2020年8月6日作出的(2020)皖1881民初字10882作为依据,移送执行诉讼费1135.5元。案件受理后,经审查发现,被申请人并非(2020)皖1881民初1088号案件当事人,无承担诉讼费的义务,本案系立案庭错误移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1881民初1088号民事调解书诉讼费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文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汪伟

书记员魏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