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881执1768号
被申请人:安徽林桥园林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新安镇西门社区马厂北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7330139250。
法定代表人:李杨杨,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安徽林桥园林园艺工程有限公司追偿诉讼费一案,本院立案庭于2020年10月9日以本院2020年8月6日作出的(2020)皖1881民初字10882作为依据,移送执行诉讼费1135.5元。案件受理后,经审查发现,被申请人并非(2020)皖1881民初1088号案件当事人,无承担诉讼费的义务,本案系立案庭错误移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1881民初1088号民事调解书诉讼费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文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汪伟
书记员魏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