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881民初1088-1号
申请人:杭州富博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浩,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安徽林桥园林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杨杨,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杭州富博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林桥园林园艺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刘秀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20年4月16日作出(2020)皖1881民初1088号民事裁定。现因原告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林桥园林园艺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9万元财产的保全。
审 判 长 谢成明
人民陪审员 赵巧丽
人民陪审员 张启宏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仇 瑶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