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林桥园林园艺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林桥园林园艺工程有限公司、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1103民初1756号 原告:安徽林桥园林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新安镇西门社区马厂北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7330139250(1-4)。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西顶路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137532964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安徽林桥园林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原告安徽林桥园林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92611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林桥园林园艺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江***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92611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安徽林桥园林园艺工程有限公司预交,待本案审理终结时一并处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帆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