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83民初650号
原告:河北博纳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州市纺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368925363X0。
法定代表人:刘兵,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女,193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晋州市。
河北博纳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原告河北博纳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博纳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北博纳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维奇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张 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