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富通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通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宜昌市千秋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03民初12229号
原告:***通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年广场******。
法定代表人:宋科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飞,北京金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市千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远安县鸣凤镇东门路**盛世中央**楼****。
法定代表人:贾志刚。
原告***通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通达公司)与被告宜昌市千秋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秋置业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
富通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千秋置业公司支付拖欠富通达公司的设备款及安装费922000元;2、判令千秋置业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617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千秋置业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9月29日,富通达公司与千秋置业公司订立《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电(扶)梯设备甲乙采购安装合同》,约定千秋置业公司购买富通达公司的电梯设备,并由富通达公司将设备安装在位于远安县的盛世中央公馆项目中,合同总价值为5234000元。双方又先后于2014年3月13日、2015年8月7日签订两份补充协议,变更合同货品型号后分别加价39000元、172000元。合同签订后,富通达公司积极履行了合同义务,合同履行期间千秋置业公司累计付款4523000元,尚欠922000元未支付,富通达公司多次催要欠款,千秋置业公司一直未支付,严重损害了富通达公司的合法权益,故富通达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千秋置业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签订的《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电(扶)梯设备甲乙采购安装合同》中明确约定,富通达公司的义务包含提供电梯设备和现场安装,且对于需要土建施工单位的配合部分,也是由富通达公司自行与土建施工单位协商解决,费用由富通达公司承担,充分说明富通达公司的施工承担的义务包含采购电梯、现场安装、承担现场土建施工配合费用,其所完成的工作成果是房屋建设工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也是建设工程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其本质是特殊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是无效约定。本案实际交付和履行地都是在湖北省远安县,本案应移送湖北省远安县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电(扶)梯设备甲乙采购安装合同》约定,富通达公司的义务包含提供电梯设备和现场安装,向千秋置业公司提供的发票包括电(扶)梯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电梯安装施工建安发票。电梯交付日期以千秋置业公司实际施工进度为依据,对于需要土建施工单位的配合部分,也是由富通达公司自行与土建施工单位协商解决,费用由富通达公司承担。富通达公司的施工承担的义务包含采购电梯、现场安装、承担现场土建施工配合费用,电梯安装系建设工程施工的部分工程,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电梯安装地点在湖北省远安县,应由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管辖。综上,千秋置业公司的管辖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湖北省宜昌市远安县人民法院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宜昌市千秋置业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湖北省宜昌市远安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梅小丽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诗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