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新兴商贸有限公司

某某新兴商贸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2823执恢274号
申请执行人:***新兴商贸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湖北省恩施市施州大道**。组织机构代码:79875661-5。
法定代表人郭辉,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生于1993年7月27日,土家族,自由职业者,住湖北省巴东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新兴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0月0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2020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
二、2020年10月12日、12月17日分别2次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网络查控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额的可供执行财产。
三、2020年12月24日依职权对被执行人**作出《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限制高消费。
四、2020年12月8日到清太坪镇木竹坪村委会调查被执行人相关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额的可供执行财产。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时间内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本案执行情况如实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罗扬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