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宏宇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沈阳宏宇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东方京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辽0112民初4949号
原告沈阳宏宇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东方京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任玲玲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宏宇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宏宇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宏宇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78.00元,减半收取3,189.00元,由原告沈阳宏宇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  任玲玲
书记员  姜冰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