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12民初4054号
原告沈阳宏宇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中作为债权人的法库县鸿添源电子设备经销处转让案涉债权已书面通知被告,债权已合法转移至原告沈阳宏宇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原债权人与作为债务人暨本案被告已就管辖权进行约定,而后又单方另行与受让人对管辖权进行约定,但未将管辖权的变更事宜通知债务人,对债务人应不发生效力。被告提出管辖异议的申请依据充足,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审理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任玲玲
审 判 员 张翼飞
人民陪审员 宋凤霞
法官 助理 李恒国
书 记 员 宋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