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宏宇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某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某某宇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2民初21548号
原告:北京***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王凤云,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帅,男,198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新民市,系公司员工。
被告:***宇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牟卫东。
原告北京***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宇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北京***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承担。
审判员  卢政麒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郭校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