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鼎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河南鼎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河南省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5财保698号
申请人河南鼎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附**。
法定代表人樊卫治。
被申请人河南省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刘德兵。
被申请人袁德兵,男,汉族,1976年6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
本院作出(2021)豫0105财保46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郑州健康路支行76×××18账户存款639014.59元、冻结被申请人袁德兵在中国工商银行17×××89账户存款639014.59元。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1)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省诚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郑州健康路支行76×××18账户存款639014.59元的冻结。
(2021)解除对被申请人袁德兵在中国工商银行17×××89账户存款639014.59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亚玲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文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