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鼎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河南鼎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华中国电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执89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河南鼎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樊卫治。
被执行人:华中国电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志杰。
河南鼎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华中国电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民终4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5月8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证券、网络资金信息。
二、2021年5月10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保险、车辆等信息。
车辆反馈信息,被执行人华中国电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十四辆,申请执行人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委托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华中国电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豫A×××××、豫A×××××、豫A×××××、豫A×××××、豫A×××××、豫A×××××、豫A×××××、豫A×××××、豫A×××××、豫A×××××、豫A×××××、豫A×××××、豫A×××××、豫A×××××共计十四辆车辆。于2021年9月26日实际查封十三辆(其中豫A×××××不在被执行人名下),未实际扣押。
三、2021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
四、2021年5月10日,申请执行人提供材料,被执行人华中国电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在郑州航空港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有到期债权。被执行人华中国电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郑州航空港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有项目编码为xxxx四个项目有尚未支付工程款49805140.3元。2021年5月25日,向郑州航空港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郑州航空港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2021年6月3日本院依法立案,2021年7月19日本院作出(2021)豫01执异57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郑州航空港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四、2021年5月26日,前往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信息,经查无财产可供执行。
五、2021年6月28日,第二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六、2021年9月7日,第三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七、2021年9月24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39500052.89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余39500052.89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除被执行人华中国电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十三辆车辆,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马清来
审判员  胡 涛
审判员  赵志远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自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