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鼎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11民初3756号之二
原告***,男,汉族,1967年5月13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
被告***,男,汉族,1985年9月15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
被告河南鼎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有昌,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开封盛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
原告***诉被告***、河南鼎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开封盛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诉被告***、河南鼎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开封盛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韩立新
人民陪审员  邱予宁
人民陪审员  刘合群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晓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