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温龙民初字第707号
原告:温州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
被告:温州市瓯华对外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
诉讼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任定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瓯华对外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原告已经预缴),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温州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丁虹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