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与温州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02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5)温龙行审字第493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蒙蒙。
被执行人温州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温土资罚龙(2014)10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温州新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占地一案,本院于同日受理。案件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9日以被执行人正在补办用地手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的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