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九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23民初2558号之二
原告:**,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惠开永,江苏阜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
被告:江苏九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陈集镇沿河路**。
法定代表人:阙金树,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九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774元,减半收取计438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兴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朱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