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24民初7661号
原告:**月,男,198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必成,射阳县春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晔飞,盐城市亭湖区建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九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陈集镇沿河路**。
法定代表人:阙金树。
本院在审理原告**月与被告***、江苏九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月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月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月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月负担。
审 判 员 蔡琳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俊豪
书 记 员 卫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