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民终18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九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镇北路59号。
法定代表人:阙金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江苏众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建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锦标,建湖县近湖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审被告:江苏九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湖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高作镇高作村一组。
负责人:赵荣青,该分公司经理。
上诉人江苏九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九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湖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2021)苏0925民初56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江苏九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江苏九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九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430元,减半收取7215元,由上诉人江苏九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珊珊
审 判 员 李 砚
审 判 员 郑娟娟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郭翎洁
书 记 员 许其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