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24544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阜宁县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阜宁海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阜城街道东大街223号(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江苏九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沿河路6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江苏九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阜宁海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苏九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并未在收到本院诉讼费用缴纳通知后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现***并未按照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应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 锋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