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九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阜宁海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民初24544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阜宁县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阜宁海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阜城街道东大街223号(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江苏九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沿河路6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江苏九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阜宁海鸿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苏九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并未在收到本院诉讼费用缴纳通知后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现***并未按照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应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 锋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