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1102民初4746号
原告:沧州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顺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沧州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28日立案。原告沧州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沧州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20元,由原告沧州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