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九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阜宁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923民初3441号 原告:阜宁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风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陈集镇沿河路66号。 法定代表人:阙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周某某,男,196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 被告:史某某,男,196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 原告阜宁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某某、史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31日立案。原告阜宁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阜宁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吴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