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汉城镇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亿腾房产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郴州市翰鼎实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0民辖终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再审被申请人):四川亿腾房产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小天东街3号8幢。
法定代表人:沈家先,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再审申请人):郴州市翰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保和镇雷大桥村郴州国际机电建材城。
法定代表人:刘永庆。
原审被告:大汉城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红旗路大汉建材城1栋。
法定代表人:付胜龙。
上诉人四川亿腾房产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亿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郴州市翰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郴州翰鼎公司),原审被告大汉城镇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汉建设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22)湘1002民再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四川亿腾公司上诉称,本案所涉原审(2020)湘1002民初1405号民事判决系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作出,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能指令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再审本案,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对本次再审案件并无管辖权,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且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21)湘10民申297号裁定书“同案不同判”,不认可该裁定书准予再审的裁定,即便要进行再审,也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审级要求。综上,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本案系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而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始于当事人的起诉,案件管辖权的确定应以起诉时为标准。据此,四川亿腾公司就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没有法律依据。对上诉人四川亿腾公司所提出的“郴州中院不能指令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不属于本案管辖权异议审理范畴。综上,上诉人四川亿腾房产营销策划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诉请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永文
审 判 员 陈 学
审 判 员 眭 勇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梅 璐
书 记 员 朱 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