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726民初2654号
原告:**,男,198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楠,湖南湘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大汉城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长沙市芙蓉区红旗路大汉建材城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685039898B。
法定代表人:付胜龙,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石门大汉城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二都街道办事处陈氏祠居委会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60966036659。
法定代表人:邹明,该公司董事长。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当,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雅晨,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傅临南,男,195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澧县。
原告**与被告大汉城镇建设有限公司、石门大汉城镇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傅临南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495元,减半收取计474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杨志辉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毛 茜
书 记 员 谢 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