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汉城镇建设有限公司

大汉城镇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民特453号
申请人:大汉城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红旗路大汉建材城1栋。
法定代表人:付胜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女,198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系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195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澧县。
被申请人:陈斌,男,198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申请人大汉城镇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斌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申请人大汉城镇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大汉城镇建设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本案案件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大汉城镇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文滔
审 判 员 黄红萍
审 判 员 何 鑫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周政国
书 记 员 李峻屹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