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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2502民初4715号
原告:武城县昊鼎通风设备厂,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腾运大街中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王胜利,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永泽,该厂职工。
被告:河北佳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建华北大街7号半岛国际A座1701号。
法定代表人:高清洁,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武城县昊鼎通风设备厂与被告河北佳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后,原告武城县昊鼎通风设备厂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城县昊鼎通风设备厂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城县昊鼎通风设备厂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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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受理费3853元,由原告武城县昊鼎通风设备厂负担。
审判员 周玉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康 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