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82民初1960号
原告***,男,197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州市沧县。
委托代理人席林发,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佳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建华北大街7号半岛国际A座1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544982427。
法定代表人高清洁,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河北佳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任丘分公司,住所地:任丘市会战北道西侧6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MA07NU0D7K。
负责人朱万松。
被告王艳宾,男,198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沧州市任丘市。
原告***诉被告河北佳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佳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任丘分公司、王艳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周素英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周 凯
书 记 员 袁伟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