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104民初1296号之一
原告:***鹏健电控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46656715899,住所地***市道外区团结镇联胜村桥西屯。
法定代表人:张广燕,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洁,天津才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喆,天津才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佳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544982427,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建华北大街7号半岛国际A座1701。
法定代表人:高清洁,职务:总经理。
被告:河北佳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25851465063,住所地***市阿城区和平街永太广小区烟草公司楼1-102。
法定代表人:赵忠明,职务:经理。
被告:何晓光,男,满族,1968年2月27日出生,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市阿城区,住***市松北区。
李刚,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市松北区。
原告***鹏健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佳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佳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何晓光、李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受理此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受疫情影响,本案无法在简易程序的审限内审结,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陈 冲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崔 宁
书 记 员 姜月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