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佳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鹏健电控设备有限公司、河北佳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104民初1296号
原告:***鹏健电控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46656715899,住所地***市道外区团结镇联胜村桥西屯。
法定代表人:张广燕,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洁,天津才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喆,天津才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佳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5544982427,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建华北大街7号半岛国际A座1701。
法定代表人:高清洁,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长瑛,黑龙江福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佳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25851465063,住所地***市阿城区和平街永太广小区烟草公司楼1-102。
法定代表人:赵忠明,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长瑛,黑龙江福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晓光,男,满族,1968年2月27日出生,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市阿城区,住***市松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长瑛,黑龙江福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鹏健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佳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佳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何晓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立案。原告***鹏健电控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鹏健电控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5,202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5,177元退还原告***鹏健电控设备有限公司。
审 判 员  陈 冲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崔 宁
书 记 员  姜月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