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佳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冀0110民初2733号
原告孟伟密,女,1982年11月7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赵县。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鹿泉区。
被告***,女,198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鹿泉区。
被告河北佳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高清洁,经理。
被告河北鑫安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郎联合,经理。
委托代理人XXX,河北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被告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伟密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申请撤销了对本案被告河北佳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及河北鑫安安全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承包的消防工程转包给原告施工,2016年经结算***仍欠工程款6万元及人工费1.5万元,并于2016年6月18日出具欠条两份。之后,原告索要未果。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偿还欠款7.5万元,并自2016年7月1日至清偿完毕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支付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提交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两份书面欠据。两份欠条分别载明:欠孟伟密工程款6万元;欠孟伟密1.5万工资,7月1日前给。庭审中,原告代理人提出被告***与***原系夫妻,此笔债务属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共同偿还的主张,但未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
此外,原告在庭审中撤回了对被告河北佳明消防及河北鑫安安全技术两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本案其中两被告的起诉,属于其合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对此本院予以允许。原告对***的诉求,因无相关证据支撑,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未到庭质证,陈述理由,属于对诉讼权利的放弃。因此,对被告拖欠工程欠款的事实予以认定,原告请求被告给付工程款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其要求给付利息的请求因双方未有约定,对此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八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原告孟伟密欠款总额75000元。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8元,诉讼保全费77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