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安拓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

泊头市鑫宏达建筑器材租赁站、某某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1民初3146号
原告:泊头市鑫宏达建筑器材租赁站。经营场所:泊头市寺门村镇苏辛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981MA0AN82G7Y
经营者:赵辉,男,199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
被告:**,男,198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
被告:罗兴达,男,198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被告:济南安拓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美里湖办事处郑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582221769Y
法定代表人:罗兴达,执行董事。
泊头市鑫宏达建筑器材租赁站与**、罗兴达、济南安拓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泊头市鑫宏达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泊头市鑫宏达建筑器材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328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红梅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