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04民初55号
原告:济南安拓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罗兴达,总经理。
被告:巴中市民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
法定代表人:罗志勇,董事长。
被告:巴中市民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负责人:罗志勇,总经理。
被告:济南仁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卢丙磊,总经理。
第三人:朱建军,男,198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
原告济南安拓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巴中市民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巴中市民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济南仁孚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朱建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济南安拓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安拓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安拓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796元,减半收取计11398元,由济南安拓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牟 阳
二〇二二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肖望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