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安拓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

泊头市鑫宏达建筑器材租赁站、某某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1民初2711号
原告:泊头市鑫宏达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泊头市寺门村镇苏辛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981MA0AN82G7Y。
经营者:赵辉,男,199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泊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鑫峰,河北东方伟业(泊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泊头市。
被告:济南安拓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美里湖办事处郑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582221769Y
法定代表人:罗兴达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佩勇,山东海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士金,山东海蔚律师事务所律师。
泊头市鑫宏达建筑器材租赁站与***、济南安拓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泊头市鑫宏达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泊头市鑫宏达建筑器材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2878元,由原告泊头市鑫宏达建筑器材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李红梅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孟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