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洪雨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某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昌盛坤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425执1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东**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县仁风镇西大街**。
法定代表人:张勇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立军,山东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昌盛坤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平安路****DY037
法定代表人:刘庆忠,职务:经理。
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北京昌盛坤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2019)鲁1425民初22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北京昌盛坤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宜昌华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代付款386314元,现申请执行人山东**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依法申请评估拍卖已经诉讼保全的被执行人北京昌盛坤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塔机一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6、4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北京昌盛坤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友谊路与齐心大街交叉口齐河县档案馆工地内塔式起重机一台(型号:QTZ100)。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葛庆忠
审 判 员 付联全
审 判 员 颜 静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 杰
书 记 员 孙培良